人民法院的档案怎么向档案馆移交:三个说法要更正
法院的档案到底怎么进档案馆,流传最广的三句话都得校一校。一句是「诉讼档案不向档案馆移交」, 一句是「文书档案要保存 50 年才移交」,还有一句是「档案进不进馆由法院自己定」。 现行 人民法院档案移交 的口径只写在两份现行文件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 2012 年印发的 《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第四十条,和 2013 年印发、2014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法〔2013〕283 号)第三十条——两者都要求各级人民法院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本页只讲这一条线:谁有权决定移交、什么时候移交、移交之前要做什么、接收馆的依据是什么。 档案进馆之前的归档、装订、划保管期限、届满鉴定与销毁,归在专业档案实例页 诉讼档案整理:法院专业档案实例里讲,两页分工不重叠。
阅读路径:先对 第一节结论表; 移交依据看 第二节,接收馆口径看 第三节, 法院撤并看 第四节,三个说法的来历看 第五节, 办移交前对着 第六节自查清单逐条核。 归档、期限、鉴定与销毁见 诉讼档案整理, 上位口径见 档案馆接收范围,馆内接收与保管见 档案馆工作, 电子档案那条线见 电子档案移交接收, 纸质案卷加工见 出库拆卷整理还原交接记录。
一、先把结论摆出来:三个说法与现行规定
这张表是本页的核心,后面五节都是对它的展开。左边是常见说法,右边是现行文件怎么写的。
| 常见说法 | 现行规定 | 依据 |
|---|---|---|
| 诉讼档案不向档案馆移交 |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具体移交办法另行制定 | 法发〔2012〕11 号第四十条;法〔2013〕283 号第三十条 |
| 文书档案保存 50 年后移交 | 文书档案分永久、长期(十六年至五十年)、短期(十五年以下)三档,届满鉴定后再谈移交,不是固定 50 年 | 法(办)发〔1991〕46 号第二条、第三条 |
| 法院可以自行决定不交档案馆 | 接收侧把人民法院列入综合馆必收范围;法院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移交 | 国家档案局令第 9 号第二条第五项;11 号第四十条 |
本轮已把「归档、装订、期限、鉴定、销毁」拆到另一页:那些内容属于整理环节,见 诉讼档案整理:法院专业档案实例;本页只保留移交与接收,避免同一套条文在两个页面里各写一遍、改一处漏一处。
二、移交: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法发〔2012〕11 号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具体移交办法另行制定。
法〔2013〕283 号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 环节 | 做什么 | 依据 |
|---|---|---|
| 分门类排计划 | 诉讼档案、文书档案等门类分别按保管期限与鉴定结论排接收计划 | 11 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 逐卷核对 | 移交前核对卷数、案号、目录与期限,核对无误后履行交接手续 | 11 号第十七条 |
| 定期移交 | 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具体移交办法另行制定 | 11 号第四十条、283 号第三十条 |
| 特殊情形 | 销毁清册、销毁报告永久保存,随文书档案立卷归档 | 11 号第三十九条 |
「具体移交办法另行制定」是实务关键:国家层面给的是原则与义务,具体批次、目录格式、交接手续由各级法院与同级档案馆另行约定,所以各省高院与各省档案馆的实施细则要对齐使用——这是落地人民法院档案移交最关键的一步,写方案时要注明依据的是哪一级文件。
正因为国家层面只定原则,实务上多数法院按门类分批推进:先把某一门类的到期档案集中整理好,’ + ‘编出完整目录,再与档案馆商定接收批次。分批的好处是每次交接的范围清楚、责任明确,’ + ‘某一门类出了问题也不影响其它门类;缺点是要提前排好计划,避免各门类都攒到最后一年。排计划时通常要先把各门类的最早到期年份算出来,再按档案馆的接收能力倒推批次。
每个门类在移交前至少要备齐三样东西:该门类的案卷目录(按档号顺序、注明件数与期限)、保管期限与鉴定结论的汇总说明,以及交接手续材料。这三样齐了,接收方才有依据逐卷核对;缺任何一样,接收流程都会卡住。做人民法院档案移交时把这三样做成固定的模板,每批直接套用,比每次重编效率高得多。
移交前最容易卡的两件事:一是期限没过就急着交,档案馆会按接收期限挡回;二是销毁清册与结论性材料没同步整理,即使主体档案接收了,销毁那部分也无法归档。
三、接收侧:法院是综合馆的必收机构
做人民法院档案移交,法院能决定的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能不能进馆由档案馆的接收范围决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 9 号,2011 年)第二条把「本级各机关、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点名成八类, 其中第五项就是人民法院。上位依据见 档案馆接收范围。
| 接收侧依据 | 与法院移交的关系 | 依据 |
|---|---|---|
| 综合馆接收 8 类机构(含人民法院) | 法院档案属于综合馆应接范围,排年度接收计划时优先安排 | 9 号令第二条第五项 |
| 同时接收长期保存的档案 | 省辖市(州、盟)和县级馆还接收长期保存的档案,长期档到期后可能进这两级馆 | 9 号令第七条 |
| 通则第 6 条的三类范围 | 本级机关团体永久档案、撤销机关档案、新中国成立前档案同样收,法院撤销时不会因机构消失而搁置 | 国档发〔1983〕14 号第六条 |
| 期限门槛 | 接收时先核对是否已过保管期限、是否已完成鉴定,这是进馆前的第一道筛 | 本站《档案馆接收范围》与接收期限口径 |
两馆不是一回事:设区的市馆与县级馆都接收长期保存的档案,期限未到的档案只能留在法院;排计划时要按馆级分别排,不能把「都是综合馆」当成同一张接收清单。
四、法院撤销、合并、行政区划变动时的移交
法发〔2012〕11 号第四十一条:由于行政区划变动,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合并时,必须将全部档案认真整理,妥善保管,并分别不同情况办理移交手续。
| 情形 | 档案去向 | 依据 |
|---|---|---|
| 被撤销的人民法院 | 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管理 | 11 号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 一个法院分为两个以上 | 档案不得分散,由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管理 | 11 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 一院并入另一院,或两院以上合并为一院 | 移交给合并后的人民法院管理 | 11 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 撤销、分立、合并时尚未办结的文件材料 | 按上述情形移交相应法院继续处理,并作为该院档案归档保存 | 11 号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
这一条是「必交」而不是「可交」:机构撤并时档案不按保管期限等,直接按规定移交并归档,这是人民法院档案移交里唯一「不必等期限」的情形。被撤销法院的档案也由此进入上级法院或合并后法院的档案序列,再按门类按期限走移交计划。
五、三个说法的来历:1956、1960、1984、1991 四个时点
| 时间 | 文件 | 与移交相关的要点 |
|---|---|---|
| 1956-02-20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归档保管问题的通知》(联合发文,本节只取法院一侧) | 其中由法院一侧确定的是:经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判决后卷宗由法院归档保管,侦查卷不再随案退回 |
| 1960-07-23 |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关于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管理工作中若干规定的通知》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保管的诉讼档案一般可在本机关保存 20 年,然后根据国家档案局的规定,定期向当地档案馆移交 |
| 1984 | 〔84〕法办字第 5 号(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诉讼档案管理办法、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 诉讼档案期限为永久、长期 60 年、短期 30 年;移交条款只涉及行政区划变动时法院之间的交接手续 |
| 1991-12-24 | 法(办)发〔1991〕46 号《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 文书档案分永久、长期(16 至 50 年)、短期(15 年以下),八类期限表 138 条——「50 年」这个数字的出处 |
| 2012-06-01 | 法发〔2012〕11 号《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 | 第四十条明确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第九条、第十一条等经法发〔2020〕10 号修改) |
| 2014-01-01 | 法〔2013〕283 号《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再次明确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期限档次改为永久、60 年、20 年 |
写方案时怎么引用:「诉讼档案不向档案馆移交」这句话在现行文件里找不到依据;若确有本单位或本地档案馆的具体规定,以其正式文件为准,并在方案里注明文号与日期,不要口头沿用。
六、办移交前自查清单:十条
| # | 自查项 | 依据 |
|---|---|---|
| 1 | 已按门类(诉讼、文书、会计、基建等)分别排出移交计划 | 11 号第十九条 |
| 2 | 计划只包含保管期限已届满并完成鉴定的档案 | 11 号第三十七条、283 号第二十五条 |
| 3 | 逐卷核对卷数、案号、目录与期限,核对无误 | 11 号第十七条 |
| 4 | 移交清单双方签字手续完备 | 11 号第十七条 |
| 5 | 销毁清册、销毁报告已永久保存并随文书档案立卷归档 | 11 号第三十九条 |
| 6 | 结论性法律文书已按年度、类别、案号整理立卷永久保存 | 283 号第二十七条 |
| 7 | 已核对接收馆的接收范围(9 号令第二条第五项含法院) | 9 号令第二条第五项 |
| 8 | 已核对接收期限门槛,避免期限未到被退回 | 9 号令第七条 |
| 9 | 撤并情形的档案按第四十一条四种情形处理完毕 | 11 号第四十一条 |
| 10 | 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移交,并留存交接凭证 | 11 号第四十条、283 号第三十条 |
七、元泰能帮上忙的地方
移交环节的麻烦集中在「逐卷核对」和「台账对得上」。元泰魔方用于数字化成果的批量命名、建目录与数据挂接, 可以把案号、年度、类别批量生成规范档号,导出可直接与档案馆交接清单对接的目录; 数字方舟承担电子档案接收、四性检测、长期保存与在线利用,销毁前需要做数字化扫描备份的批次可在同一流程里完成; 启典可用于辅助判别哪些业务数据宜纳入归档范围,减少无效归档范围。
八、常见问题(FAQ)
诉讼档案到底能不能移交档案馆?
能。法发〔2012〕11 号《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第四十条与法〔2013〕283 号《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均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具体移交办法另行制定。接收侧,人民法院属国家档案局令第 9 号第二条第五项的必收机构。
「诉讼档案不向档案馆移交」的说法从哪来的?
多半是旧口径混淆。1984 年〔84〕法办字第 5 号的移交条款只写了行政区划变动时法院之间的交接手续;而 1960 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的通知明确诉讼档案在本机关保存一定年限后,定期向当地档案馆移交。现行口径以 2012 年与 2013 年两份文件为准。
「文书档案保存 50 年」这个说法准确吗?
不准确。1991 年《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第二条写的是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为十六年到五十年、短期为十五年以下,具体期限要对照附件的八类期限表逐条判定,不是一律 50 年后移交。
法院被撤销或者合并,档案怎么办?
法发〔2012〕11 号第四十一条分四种情形:被撤销的人民法院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理;一院分为两个以上的档案不得分散由其中一个法院管理;合并的移交给合并后的法院;未办结的文件材料按上述情形移交相应法院继续处理并归档。
期限没到能不能先移交?
不建议。接收侧要核对保管期限与鉴定结论,期限未届满的档案会被挡回。按 9 号令第七条,省辖市(州、盟)和县级馆同时接收长期保存的档案,长期档到期后才进入这两级馆的接收范围。
归档、装订、划期限这些整理问题去哪看?
见 诉讼档案整理:法院专业档案实例,那里按法〔2013〕283 号与法发〔2012〕11 号逐条讲归档时限、立卷编号、期限档次与销毁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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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法〔2013〕283 号) —— 第三十条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第二十七、二十九条销毁前的备份与通知要求
-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 9 号,2011 年) —— 第二条第五项人民法院属综合馆必收机构;第七条接收期限
- 《档案馆工作通则》(1983 年国档发〔1983〕14 号) —— 第六条接收范围的三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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