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档案怎么向档案馆移交:三个说法要更正

人民法院的档案怎么向档案馆移交:三个说法要更正

人民法院的档案怎么向档案馆移交:三个说法要更正

法院的档案到底怎么进档案馆,流传最广的三句话都得校一校。一句是「诉讼档案不向档案馆移交」, 一句是「文书档案要保存 50 年才移交」,还有一句是「档案进不进馆由法院自己定」。 现行 人民法院档案移交 的口径只写在两份现行文件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 2012 年印发的 《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第四十条,和 2013 年印发、2014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法〔2013〕283 号)第三十条——两者都要求各级人民法院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本页只讲这一条线:谁有权决定移交、什么时候移交、移交之前要做什么、接收馆的依据是什么。 档案进馆之前的归档、装订、划保管期限、届满鉴定与销毁,归在专业档案实例页 诉讼档案整理:法院专业档案实例里讲,两页分工不重叠。

阅读路径:先对 第一节结论表; 移交依据看 第二节,接收馆口径看 第三节, 法院撤并看 第四节,三个说法的来历看 第五节, 办移交前对着 第六节自查清单逐条核。 归档、期限、鉴定与销毁见 诉讼档案整理, 上位口径见 档案馆接收范围,馆内接收与保管见 档案馆工作, 电子档案那条线见 电子档案移交接收, 纸质案卷加工见 出库拆卷整理还原交接记录。

一、先把结论摆出来:三个说法与现行规定

这张表是本页的核心,后面五节都是对它的展开。左边是常见说法,右边是现行文件怎么写的。

常见说法现行规定依据
诉讼档案不向档案馆移交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具体移交办法另行制定法发〔2012〕11 号第四十条;法〔2013〕283 号第三十条
文书档案保存 50 年后移交文书档案分永久、长期(十六年至五十年)、短期(十五年以下)三档,届满鉴定后再谈移交,不是固定 50 年法(办)发〔1991〕46 号第二条、第三条
法院可以自行决定不交档案馆接收侧把人民法院列入综合馆必收范围;法院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移交国家档案局令第 9 号第二条第五项;11 号第四十条

本轮已把「归档、装订、期限、鉴定、销毁」拆到另一页:那些内容属于整理环节,见 诉讼档案整理:法院专业档案实例;本页只保留移交与接收,避免同一套条文在两个页面里各写一遍、改一处漏一处。

二、移交: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法发〔2012〕11 号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具体移交办法另行制定。
法〔2013〕283 号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人民法院档案移交七步流程图:从结案归档、划定期限到进馆,含销毁三重关口
环节做什么依据
分门类排计划诉讼档案、文书档案等门类分别按保管期限与鉴定结论排接收计划11 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逐卷核对移交前核对卷数、案号、目录与期限,核对无误后履行交接手续11 号第十七条
定期移交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具体移交办法另行制定11 号第四十条、283 号第三十条
特殊情形销毁清册、销毁报告永久保存,随文书档案立卷归档11 号第三十九条

「具体移交办法另行制定」是实务关键:国家层面给的是原则与义务,具体批次、目录格式、交接手续由各级法院与同级档案馆另行约定,所以各省高院与各省档案馆的实施细则要对齐使用——这是落地人民法院档案移交最关键的一步,写方案时要注明依据的是哪一级文件。

正因为国家层面只定原则,实务上多数法院按门类分批推进:先把某一门类的到期档案集中整理好,’ + ‘编出完整目录,再与档案馆商定接收批次。分批的好处是每次交接的范围清楚、责任明确,’ + ‘某一门类出了问题也不影响其它门类;缺点是要提前排好计划,避免各门类都攒到最后一年。排计划时通常要先把各门类的最早到期年份算出来,再按档案馆的接收能力倒推批次。

每个门类在移交前至少要备齐三样东西:该门类的案卷目录(按档号顺序、注明件数与期限)、保管期限与鉴定结论的汇总说明,以及交接手续材料。这三样齐了,接收方才有依据逐卷核对;缺任何一样,接收流程都会卡住。做人民法院档案移交时把这三样做成固定的模板,每批直接套用,比每次重编效率高得多。

移交前最容易卡的两件事:一是期限没过就急着交,档案馆会按接收期限挡回;二是销毁清册与结论性材料没同步整理,即使主体档案接收了,销毁那部分也无法归档。

三、接收侧:法院是综合馆的必收机构

做人民法院档案移交,法院能决定的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能不能进馆由档案馆的接收范围决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 9 号,2011 年)第二条把「本级各机关、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点名成八类, 其中第五项就是人民法院。上位依据见 档案馆接收范围。

接收侧依据与法院移交的关系依据
综合馆接收 8 类机构(含人民法院)法院档案属于综合馆应接范围,排年度接收计划时优先安排9 号令第二条第五项
同时接收长期保存的档案省辖市(州、盟)和县级馆还接收长期保存的档案,长期档到期后可能进这两级馆9 号令第七条
通则第 6 条的三类范围本级机关团体永久档案、撤销机关档案、新中国成立前档案同样收,法院撤销时不会因机构消失而搁置国档发〔1983〕14 号第六条
期限门槛接收时先核对是否已过保管期限、是否已完成鉴定,这是进馆前的第一道筛本站《档案馆接收范围》与接收期限口径

两馆不是一回事:设区的市馆与县级馆都接收长期保存的档案,期限未到的档案只能留在法院;排计划时要按馆级分别排,不能把「都是综合馆」当成同一张接收清单。

四、法院撤销、合并、行政区划变动时的移交

法发〔2012〕11 号第四十一条:由于行政区划变动,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合并时,必须将全部档案认真整理,妥善保管,并分别不同情况办理移交手续。

情形档案去向依据
被撤销的人民法院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管理11 号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一个法院分为两个以上档案不得分散,由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管理11 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一院并入另一院,或两院以上合并为一院移交给合并后的人民法院管理11 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撤销、分立、合并时尚未办结的文件材料按上述情形移交相应法院继续处理,并作为该院档案归档保存11 号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这一条是「必交」而不是「可交」:机构撤并时档案不按保管期限等,直接按规定移交并归档,这是人民法院档案移交里唯一「不必等期限」的情形。被撤销法院的档案也由此进入上级法院或合并后法院的档案序列,再按门类按期限走移交计划。

五、三个说法的来历:1956、1960、1984、1991 四个时点

时间文件与移交相关的要点
1956-02-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归档保管问题的通知》(联合发文,本节只取法院一侧)其中由法院一侧确定的是:经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判决后卷宗由法院归档保管,侦查卷不再随案退回
1960-07-23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关于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管理工作中若干规定的通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保管的诉讼档案一般可在本机关保存 20 年,然后根据国家档案局的规定,定期向当地档案馆移交
1984〔84〕法办字第 5 号(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诉讼档案管理办法、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诉讼档案期限为永久、长期 60 年、短期 30 年;移交条款只涉及行政区划变动时法院之间的交接手续
1991-12-24法(办)发〔1991〕46 号《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文书档案分永久、长期(16 至 50 年)、短期(15 年以下),八类期限表 138 条——「50 年」这个数字的出处
2012-06-01法发〔2012〕11 号《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第四十条明确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第九条、第十一条等经法发〔2020〕10 号修改)
2014-01-01法〔2013〕283 号《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再次明确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期限档次改为永久、60 年、20 年

写方案时怎么引用:「诉讼档案不向档案馆移交」这句话在现行文件里找不到依据;若确有本单位或本地档案馆的具体规定,以其正式文件为准,并在方案里注明文号与日期,不要口头沿用。

六、办移交前自查清单:十条

#自查项依据
1已按门类(诉讼、文书、会计、基建等)分别排出移交计划11 号第十九条
2计划只包含保管期限已届满并完成鉴定的档案11 号第三十七条、283 号第二十五条
3逐卷核对卷数、案号、目录与期限,核对无误11 号第十七条
4移交清单双方签字手续完备11 号第十七条
5销毁清册、销毁报告已永久保存并随文书档案立卷归档11 号第三十九条
6结论性法律文书已按年度、类别、案号整理立卷永久保存283 号第二十七条
7已核对接收馆的接收范围(9 号令第二条第五项含法院)9 号令第二条第五项
8已核对接收期限门槛,避免期限未到被退回9 号令第七条
9撤并情形的档案按第四十一条四种情形处理完毕11 号第四十一条
10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移交,并留存交接凭证11 号第四十条、283 号第三十条

七、元泰能帮上忙的地方

移交环节的麻烦集中在「逐卷核对」和「台账对得上」。元泰魔方用于数字化成果的批量命名、建目录与数据挂接, 可以把案号、年度、类别批量生成规范档号,导出可直接与档案馆交接清单对接的目录; 数字方舟承担电子档案接收、四性检测、长期保存与在线利用,销毁前需要做数字化扫描备份的批次可在同一流程里完成; 启典可用于辅助判别哪些业务数据宜纳入归档范围,减少无效归档范围。

八、常见问题(FAQ)

诉讼档案到底能不能移交档案馆?

能。法发〔2012〕11 号《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第四十条与法〔2013〕283 号《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均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具体移交办法另行制定。接收侧,人民法院属国家档案局令第 9 号第二条第五项的必收机构。

「诉讼档案不向档案馆移交」的说法从哪来的?

多半是旧口径混淆。1984 年〔84〕法办字第 5 号的移交条款只写了行政区划变动时法院之间的交接手续;而 1960 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的通知明确诉讼档案在本机关保存一定年限后,定期向当地档案馆移交。现行口径以 2012 年与 2013 年两份文件为准。

「文书档案保存 50 年」这个说法准确吗?

不准确。1991 年《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第二条写的是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为十六年到五十年、短期为十五年以下,具体期限要对照附件的八类期限表逐条判定,不是一律 50 年后移交。

法院被撤销或者合并,档案怎么办?

法发〔2012〕11 号第四十一条分四种情形:被撤销的人民法院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理;一院分为两个以上的档案不得分散由其中一个法院管理;合并的移交给合并后的法院;未办结的文件材料按上述情形移交相应法院继续处理并归档。

期限没到能不能先移交?

不建议。接收侧要核对保管期限与鉴定结论,期限未届满的档案会被挡回。按 9 号令第七条,省辖市(州、盟)和县级馆同时接收长期保存的档案,长期档到期后才进入这两级馆的接收范围。

归档、装订、划期限这些整理问题去哪看?

见 诉讼档案整理:法院专业档案实例,那里按法〔2013〕283 号与法发〔2012〕11 号逐条讲归档时限、立卷编号、期限档次与销毁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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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法〔2013〕283 号) —— 第三十条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第二十七、二十九条销毁前的备份与通知要求
  2.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 9 号,2011 年) —— 第二条第五项人民法院属综合馆必收机构;第七条接收期限
  3. 《档案馆工作通则》(1983 年国档发〔1983〕14 号) —— 第六条接收范围的三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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