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的档案怎么向档案馆移交:依据、期限与做法
检察机关的档案要向档案馆移交,它的直接依据是 2016 年 10 月 1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档案移交:《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档案馆移交诉讼档案」。
做计划前最容易踩坑的是三处,先把这三条钉死: 定期只有 60 年和 30 年两档; 期限从结案后下一年起算; 销毁报分管检察长批准。
本页按现行文件逐条拆开:谁制定依据、归档与交接怎么做、期限怎么划、从哪天起算、 届满鉴定与销毁、移交进馆怎么走、接收馆的依据是什么,末尾附自查清单。
阅读路径:先对 第一节结论表; 依据体系看 第二节,归档与交接看 第三节、第四节, 期限与起算看 第五节、第六节, 鉴定销毁看 第七节,移交进馆看 第八节,接收侧看 第九节, 办移交前对着 第十节自查清单逐条核。 上位口径见 档案馆接收范围,馆内工作见 档案馆工作, 电子档案那条线见 电子档案移交接收。
一、先把结论摆出来:三个说法与现行规定
| 常见说法 | 现行规定 | 依据 |
|---|---|---|
| 检察院的档案不向档案馆移交 |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档案馆移交诉讼档案 |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 检察院可以自行决定交不交 | 接收侧把人民检察院列入综合馆必收范围,检察机关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移交 | 国家档案局令第 9 号第二条第五项 |
| 检察院的定期只有 60 年一档 | 不是:检察院定期为 60 年和 30 年两档,起算点是结案后下一年 | 检察院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另一个必须纠正的说法:有检察机关的内部制度写着「永久保存的文书、诉讼、会计档案在本机关保存满 50 年后向市档案馆移交」,这类表述出现在地方检察机关的院内制度层面,属于本单位口径,不能当作国家统一规定引用;国家层面给的是「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二、依据体系:两套文件分工,别只找一套
检察机关的档案工作由两份现行文件支撑,层级不同、适用范围不同。
| 文件 | 文号与时间 | 管什么 | 公开程度 |
|---|---|---|---|
| 《人民检察院档案工作规定》 | 高检发〔2021〕3 号,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 年第 2 次党组会审议通过,最高检会同国家档案局制定 | 检察档案的总规定:机构人员、形成与收集、整理与归档、保管与利用、鉴定与销毁、统计与移交、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监督检查 | 公开渠道可查文号、通知头与目录,条文全文尚未在官网公开 |
|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 2016-09-14 最高检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10-18 最高检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 | 诉讼档案的专项规定:归档审查、档号、库房、期限、鉴定销毁、统计与移交;附件为保管期限表 | 全文可在检察机关系统网站查到,本页所引条文均据此原文 |
为什么要分清两套文件:2021 年的《人民检察院档案工作规定》是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口径重做的检察档案总规定,第三章第五节的标题就是「统计与移交」;而诉讼档案的具体期限、档号、销毁程序,则仍以 2016 年的专项办法为准。写方案时两份都要引,写条文号时只引你确已核到原文的那一份。
同源的诉讼档案细则也要跟上:2016 年同时印发的《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第四条规定: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结的年度归档,归档时间最迟不超过下一年第二季度——这是检察机关诉讼档案归档时限的直接出处。
三、归档:结案年度归档,最迟不超过下一年第二季度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第四条:诉讼文书材料,由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结的年度归档。归档时间最迟不超过下一年第二季度。
| 归档环节 | 具体要求 | 依据 |
|---|---|---|
| 归档主体 | 案件承办人是诉讼档案归档的主体责任人,办案部门在案件办理完毕后及时整理归档 | 2016 年办法第九条、立卷归档细则 |
| 归档时限 | 在案件办结的年度归档,最迟不超过下一年第二季度 | 立卷归档细则第四条 |
| 不得拒归 | 诉讼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 2016 年办法第三条 |
| 接收范围 | 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诉讼档案,以及因撤销、分立、合并等原因由本院接管的诉讼档案,均属接收范围 | 2016 年办法第八条 |
| 审查交接 | 档案部门严格审查归档质量;符合要求的履行交接手续,不符合的退回办案部门重新整理 | 2016 年办法第十条 |
|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 最高检负责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接受上级检察院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 2016 年办法第四条 |
四、档号与排列:一卷一号,档号里就带着期限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诉讼档案应当按照结案年度—保管期限—组织机构的方法进行排列,按照一卷一号的原则编制档号。档号结构为:诉讼档案代码(SS)—结案年度—保管期限代码(1 为永久、2 为 60 年、3 为 30 年)—顺序号(一般为 5 位数)。如:2016 年永久保管的第 1 号案卷档号表述为 SS-2016-1-00001。
| 环节 | 要求 | 依据 |
|---|---|---|
| 排列方法 | 按结案年度—保管期限—组织机构排列,或按保管期限—结案年度排列 | 2016 年办法第十一条 |
| 编号原则 | 一卷一号 | 2016 年办法第十一条 |
| 案卷目录 | 档案部门应根据年度编制诉讼档案案卷目录 | 2016 年办法第十二条 |
| 多载体 | 同一案件分别形成纸质、电子、音像、实物等不同载体档案的,按载体性质归入相应档案门类,并在案卷目录上相互注明参见号 | 2016 年办法第十三条 |
| 装订 | 实务中按卷皮、卷内目录、备考表用蜡线三孔双线装订成册,移交档案部门并办理交接手续 | 检察机关实务通行做法 |
档号里已经写死了期限:保管期限代码(1/2/3)直接进档号,所以人民检察院档案移交里划错期限会一路错到底——档号、目录、库位、统计报表、移交清册全部跟着错。这也是为什么人民检察院档案移交计划里,划期限要由办案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确认。
五、保管期限:永久、60 年、30 年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分为 60 年和 30 年两种。

| 期限档次 | 常见情形(依附件《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 |
|---|---|
| 永久 | 提出抗诉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公益诉讼案件、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案件、缺席审判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监督死刑复核案件,以及表中标注「重要的」批准(决定)逮捕或决定起诉案件 |
| 60 年 | 撤销或者不起诉案件、纠正原决定案件、提请抗诉案件(重要)、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强制医疗案件、刑事赔偿案件、司法救助案件、终结审查案件等 |
| 30 年 | 维持原决定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移送上级检察院后留存案件、初查不立案案件、不予核准追诉案件、司法协助案件、终结审查与不支持监督申请中的短期项等 |
| 表中「重要的」 | 主要包括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案件,与本院同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案件,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或社会知名人士犯罪案件,邪教组织、恐怖组织骨干分子犯罪案件,单位犯罪案件,以及本辖区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等 |
最容易被问错的一条:30 年档是检察机关长期审判业务档案的常见档次,划期限时要看附件《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逐条对照,不要凭经验套用别的机关的期限档次。检察机关的期限档次、期限表和档号代码要整套使用。
六、期限从哪天起算:结案后下一年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应当从结案后下一年起算。因涉及累犯、申诉、加(减)刑等先后形成的多本案卷,其保管期限应当从最后审理结案的下一年起算,并适用其中最长期限。
| 情形 | 起算点 | 依据 |
|---|---|---|
| 一般案件 | 结案后下一年 | 2016 年办法第三十一条 |
| 累犯、申诉、加(减)刑等多本案卷 | 从最后审理结案的下一年起算,并适用其中最长期限 | 2016 年办法第三十一条 |
起算日怎么认定:办法写的是「结案后下一年」,不是收案日、也不是归档日。实务中结案记载以检察机关办案系统的结案日期为准;涉及累犯、申诉、加(减)刑等先后形成的多本案卷,要从最后审理结案的下一年起算并适用其中最长期限,这一条最容易算错,做计划时应回查案卷的结案记载再定起算年。
七、届满鉴定与销毁:分管检察长批准,两人以上监销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保管期限届满的诉讼档案进行鉴定工作。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办公厅(室)负责人、相关业务人员和档案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十三条:经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诉讼档案,应当根据其实际价值适当延长保管期限继续保存;经鉴定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诉讼档案,应当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送指定销毁机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全程监销。监销人员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应当存档,永久保存。销毁前,应当将其中由人民检察院制作、能说明全案基本情况的结论性法律文书取出一份整理装订后,列入原案卷归档年度永久保存。
| 关口 | 要求 |
|---|---|
| 鉴定组织 | 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办公厅(室)负责人、相关业务人员和档案工作人员组成 |
| 鉴定启动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保管期限届满的诉讼档案进行鉴定 |
| 仍有价值 | 根据其实际价值适当延长保管期限继续保存 |
| 审批 | 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送指定销毁机构 |
| 监销 |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全程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
| 留存材料 | 销毁前取出由人民检察院制作、能说明全案基本情况的结论性法律文书一份,列入原案卷归档年度永久保存 |
| 记录 | 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应当存档,永久保存 |
留存要求是「谁做的谁留」:检察院留的是检察院自己制作的、能说明全案基本情况的结论性法律文书,不是把卷宗整体留一份;也不是所有案卷都留,只留结论性法律文书这一类。写销毁方案时,提取范围要写清到「哪几类文书」,不能笼统写「留存部分材料」。
八、移交进馆: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档案馆移交诉讼档案。
第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撤销、分立或者合并时,应当将诉讼档案移交相关人民检察院,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统计制度,准确统计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填写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时将统计报表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 环节 | 做什么 | 依据 |
|---|---|---|
| 按门类排计划 | 诉讼档案、文书档案等门类分别按保管期限与鉴定结论排接收计划 | 2016 年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
| 统计先行 | 按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统计收进、移出、保管、利用情况,并报送上级检察院档案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 2016 年办法第三十四条 |
| 逐卷核对交接 | 按年度编制并核对案卷目录,逐卷清点后履行交接手续 | 2016 年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
| 定期移交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档案馆移交诉讼档案 | 2016 年办法第三十六条 |
| 撤并移交 | 检察院撤销、分立或合并时,将诉讼档案移交相关人民检察院并办理移交手续 | 2016 年办法第三十五条 |
「有关档案馆」四个字要注意:检察院的表述是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没有限定为某一级的综合馆;实务中多数检察机关按同级地方综合档案馆的接收计划办理,但上级检察院和专门档案馆也可能接收。移交计划要与本地档案馆的接收范围、接收期限对齐。
九、接收侧:检察院属综合馆必收机构
接收端由《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 9 号,2011 年)划定, 第二条把「本级各机关、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点名成八类,第五项即为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规定省辖市(州、盟)和县级馆同时接收长期保存的档案。上位依据见 档案馆接收范围。
| 接收侧依据 | 与检察机关移交的关系 | 依据 |
|---|---|---|
| 综合馆接收 8 类机构(含人民检察院) | 检察档案属于综合馆应接范围,排年度接收计划时应纳入 | 9 号令第二条第五项 |
| 同时接收长期保存的档案 | 设区的市馆与县级馆均接收长期保存的档案,期限未到的档案仍留检察院 | 9 号令第七条 |
| 通则第 6 条的三类范围 | 本级机关团体永久档案、撤销机关档案、新中国成立前档案同样收 | 国档发〔1983〕14 号第六条 |
| 期限门槛 | 接收时先核对是否已过保管期限、是否已完成鉴定,这是进馆前的第一道筛 | 本站接收范围与接收期限口径 |
十、办移交前自查清单:十二条
| # | 自查项 | 依据 |
|---|---|---|
| 1 | 已按门类分别排出移交计划,计划只含保管期限已届满并完成鉴定的档案 | 2016 年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 |
| 2 | 诉讼档案在结案年度归档,未超过下一年第二季度 | 立卷归档细则第四条 |
| 3 | 归档质量已由档案部门审查,交接手续完备 | 2016 年办法第十条 |
| 4 | 按结案年度—保管期限—组织机构排列,一卷一号,档号含期限代码 | 2016 年办法第十一条 |
| 5 | 年度案卷目录已编制,多载体档案已注明参见号 | 2016 年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 6 | 期限按《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逐条划定,不凭经验套用其它机关的档次 | 2016 年办法第二十九条 |
| 7 | 起算点按结案后下一年核对;累犯、申诉、加(减)刑多本案卷从最后审理结案下一年并适用最长期限 | 2016 年办法第三十一条 |
| 8 | 期限届满的已完成鉴定,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符合要求 | 2016 年办法第三十二条 |
| 9 | 销毁的经分管检察长批准,销毁前已取出结论性法律文书永久保存 | 2016 年办法第三十三条 |
| 10 | 销毁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全程监销并在清册签字,销毁报告与清册永久保存 | 2016 年办法第三十三条 |
| 11 | 统计报表已按规定填报并报送上级检察院档案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 2016 年办法第三十四条 |
| 12 | 已核对接收馆的接收范围与接收期限;撤销、分立、合并的按第三十五条移交相关检察院 | 9 号令第二条第五项;2016 年办法第三十五条 |
检察院侧容易被忽略的两项:一是统计报送(第三十四条),须填报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并报送上级检察院档案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二是结论性法律文书留存要求是「由人民检察院制作、能说明全案基本情况」的文书,不是整卷留档,这一条要在销毁方案里写清提取范围。做人民检察院档案移交计划时,先按这三处口径对齐,再排批次。
十一、元泰能帮上忙的地方
检察机关的档案量往往不小:诉讼、技术、文书、会计、声像各类卷宗加起来动辄百万卷。元泰魔方用于数字化成果的批量命名、建目录与数据挂接, 可按「SS—结案年度—保管期限代码—顺序号」的规则批量生成档号与案卷目录,导出可直接与接收馆清单对接; 数字方舟承担电子档案接收、四性检测、长期保存与在线利用,支持检察业务系统的电子卷宗在线归档与离线备份管理; 启典可用于辅助判别哪些业务数据宜纳入归档范围,减少无效归档范围。
十二、常见问题(FAQ)
检察院的诉讼档案要不要向档案馆移交?
要。《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档案馆移交诉讼档案。接收侧,国家档案局令第 9 号第二条第五项把人民检察院列入综合馆必收机构。
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分哪几档保管期限?
分永久、60 年、30 年三档。划期限要逐条对照附件《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其中 30 年档是长期审判业务档案的常见档次;起算点为结案后下一年。
销毁诉讼档案要谁批准?
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送指定销毁机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全程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应当存档、永久保存。销毁前还要取出由检察院制作、能说明全案基本情况的结论性法律文书,列入原案卷归档年度永久保存。
检察院撤销或合并,档案怎么处理?
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撤销、分立或者合并时,应当将诉讼档案移交相关人民检察院,并办理移交手续。
归档有没有时限要求?
有。由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结的年度归档,归档时间最迟不超过下一年第二季度(《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第四条)。
2021 年的《人民检察院档案工作规定》管什么?
它是检察档案的总规定,章节包括机构人员、形成与收集、整理与归档、保管与利用、鉴定与销毁、统计与移交、检察档案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与监督检查,第三十三章第五节的标题就是「统计与移交」。诉讼档案的具体期限与销毁程序,仍以 2016 年《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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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2016 年 10 月 18 日印发)与《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 第九至十三条归档与档号、第十九条数字化与备份、第三十条至三十一条期限与起算、第三十二至三十六条鉴定销毁与移交
-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 9 号,2011 年) —— 第二条第五项人民检察院属综合馆必收机构;第七条接收期限
- 《档案馆工作通则》(1983 年国档发〔1983〕14 号) —— 第六条接收范围的三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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