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档案收集范围有哪些:五类必收文件材料 + 易漏场景清单

机关档案收集范围有哪些:五类必收文件材料 + 易漏场景清单

机关档案收集范围有哪些:五类必收文件材料 + 易漏场景清单

档案收集范围不是“发个通知让各科室把材料交上来”那么简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 13 号)第二十七条已经把机关应当收集的文件材料划成了五类,每一类都有各自的收集难点;照单收齐,才谈得上后面的整理、归档与移交。

实际工作中,收集环节出的问题往往不是“收少了”,而是“不知道要收”。年度归档时常见的场景是:正式发文的收得齐,会议记录、内部请示、领导批示这类不见文的重要材料常常散落在经办人手里;临时机构一撤、“重大活动”一办完,经办人员各回各家,材料就再难聚拢;向社会征集的那一类,更是经常被整篇略过。

本文把第 27 条的五类收集范围逐类拆开,说明每一类容易漏在哪、依据是什么,并给出一张七个易漏场景的自查表。

一、第 27 条原文:五类收集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交本部门指定人员保管。下列文件材料应当纳入收集范围: 机关在日常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机关设立临时机构处理专项工作、处置突发事件、举办重要活动等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机关承担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课题等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机关所属机构撤销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机关向社会和个人征集的、与机关有关文件材料等。

原文照录。前面一句是收集责任的落点——文书或业务部门负责收集,交本部门指定人员保管(第 9 条要求各部门指定人员);后面分号隔开的五段,就是五类应当纳入收集范围的文件材料:

类别 收集范围 典型材料
第一类 机关在日常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 发文、收文、会议记录、请示批复、内部管理文件
第二类 设立临时机构处理专项工作、处置突发事件、举办重要活动等形成的 领导批示、机构成立与分工文件、方案预案、总结报表、声像与实物
第三类 承担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课题等形成的 项目立项、招标、竣工验收文件,课题申报、结项材料
第四类 机关所属机构撤销形成的 撤销决定、财产与业务移交文件、人事与业务档案
第五类 向社会和个人征集的、与机关有关文件材料 征集到的照片、实物、史料、口述记录

需要特别提醒:五类之间不是并列五个独立事项,而是覆盖了机关公务活动的全部样态。前四类对应机关“自己办的事”,第五类对应机关“从外部收来的相关材料”。判断一份材料该不该收,最终标准是第 28 条那句话——是否全面、系统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而不是它是不是“正式文件”。

机关档案收集范围的五类:日常公务、临时机构与重大活动、重大项目与课题、所属机构撤销、社会征集

二、第一类|日常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最容易顺手漏掉

这一类看起来最“正常”,漏起来却最隐蔽。最容易顺手漏掉的是三样:

一是会议记录。 正式发文有文号、有登记,跑不掉;会议记录通常只有原始记录本或内部文档,不进入发文流程。但会议记录恰恰是还原决策过程最直接的材料。

二是不发文的内部请示与批复。 口头请示、便签、内部批注这类“不成文”的材料,反映的是实际决策路径,多年后往往比正式文件更能说明问题。

三是领导批示与重要事项的办理过程材料。 有些重要事项只以批示加办理说明的形式存在,没有独立发文,容易在经办人手里沉淀下来。

判断口径回到第 26 条:归档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系统,组件齐全、内容完整。“系统”“完整”这两个要求,针对的正是“只收正文、不收附件和过程材料”的做法。收文书档案时,正本、定稿、附件、审批单应当作为一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收集,而不是只收那份盖章的正文。

三、第二类|临时机构与重大活动:实操风险最高的一类

这一类的风险点很直接:临时机构是“临时”的,人一散,材料就散。

临时机构的运作特点决定了它天然不利于档案积累:人员从各单位抽调、任务完成即解散、办公场所与设备临时借用,往往没有固定的档案管理岗,也缺少归档习惯。等到机构停止工作,经办人各回原单位,材料就留在了各自的电脑、邮箱和抽屉里。突发事件应对更加特殊——事情来得急,材料形成快而分散,若没有提前明确收集责任,事后追收成本极高。

针对这一类,国家档案局专门制定了《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 16 号,2020 年 12 月 12 日公布、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五章三十条,把“谁负责收、收什么、怎么管”都写清楚了。与收集直接相关的有六条:

条款 要求
第 9 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办理或应对部门,或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统称责任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并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
第 14 条 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档案主管部门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域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清单,明确年度工作任务(或事项)、责任部门、档案处置要求
第 16 条 责任部门应当将下列文件材料纳入收集范围,做到应收尽收、应归尽归:①领导指示批示、机构成立及分工文件、制度预案方案报告报表简报总结、会议材料、奖惩材料、大事记、宣传报道等;②照片、录音、录像;③业务数据、公务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信息;④印章、题词、活动标志、证件、证书、纪念册、纪念章、奖杯、奖牌、奖章、奖状、牌匾、锦旗等实物档案;⑤其他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 18 条 全宗设置四种情形:责任部门为一个单位的,纳入本单位全宗;分为主办、协办单位的,纳入主办单位全宗;多个单位不分主次联合开展的,分别纳入各单位全宗;责任部门为临时机构的,纳入新设全宗或临时机构的主管单位全宗
第 21 条 责任部门应当在应对工作结束 6 个月内,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告档案工作方案落实情况
第 22 条 责任部门为临时机构的,应当在临时机构停止工作前向有关主管单位或档案馆移交档案;移交进馆档案应当进行开放审核,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

把这六条串起来看,第二类的收集不是靠事后补救,而是靠事前明确责任部门、事中按清单收、事后限期报告与移交这一条链条。特别是第 16 条的收集范围,把照片、录音录像、业务数据、公务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信息乃至实物档案都一并纳入——这与第 27 条第二类的表述互为补充,提示我们:重大活动的收集范围远不止纸质文件。

临时机构与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收集范围流向国家综合档案馆

四、第三类|重大建设项目与重大科研课题

这一类材料的特点是周期长、跨单位、专业性强,收集主体往往不在机关档案部门,而在项目组、课题组或协作单位手里。

机关档案部门在这一类中的定位是监督和指导(第 10 条第三项:对机关各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而不是自己下场收集。具体怎么收、按什么顺序、什么时候移交,要看项目与课题各自的专门规定:基建项目按《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 28)执行,科研课题按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相关的实操细节,可以对照站内的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务与项目档案整理两篇。

需要提示一个常见错位:基建档案的归档时限是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机关汇总向档案馆移交另有更长的时限。把两条时限混在一起,是项目档案收集延迟的主要原因之一。

五、第四类|所属机构撤销形成的

第 27 条把这一类单列,是因为机构撤销是一件有时间节点、有刚性后果的事:撤销决定一生效,机构就不复存在,材料如果没在这之前落实责任,事后再找就没了抓手。

这一类收集的要点是“先冻结、再清点、后移交”: 撤销决定下达后,应当立即明确一个临时的档案清理责任人,把该机构的全部档案与文件材料先行集中,避免在人员安置、资产处置过程中流失。至于这些档案最终归谁管、往哪移,属于档案归属问题,第 54 条专门规定了四种情形,本文不展开。

六、第五类|向社会和个人征集:最常被整篇忽略

五类里最容易被整篇略过的,是第 27 条的最后一句:机关向社会和个人征集的、与机关有关文件材料等。

这一类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不是“机关自己形成的”,而是从外部获取、用来补充机关历史记录的材料——例如本单位早期活动的老照片、已撤销下属单位的实物、重大事件的口述记录、老同志保存的原始文件等。它可能是纸质、照片、实物乃至数字文件,形态不限,但共同点是:不刻意去征集,就收不到。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也提到,档案馆应当建立征集制度,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充实档案资源。对机关而言,可行的征集台账应当包含:征集线索来源、拟征集材料的形态与内容、与机关的关系说明、获取方式(捐献/复制/代存)、交接手续与凭证、责任人。台账定期滚动更新,征集才可能成为一项经常性工作,而不是偶然为之。

七、把“收集范围”从原则落到制度:第 28 条

第 27 条说的是“应当收集什么”,第 28 条说的是“怎么把这件事变成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机关应当编制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施行。机关内部机构或工作职能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经重新审查同意后施行。

三个要点:

  1. 要有表——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是本单位收集工作的操作手册,逐项写明哪些材料归档、保管多久。
  2. 要报审——编制后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才能施行,不能只在本单位内部定。
  3. 要随职能变化修订——机关内部机构或工作职能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并重新报审。这一点与第 27 条第二、四类高度相关:临时机构设立、所属机构撤销,都属于“职能发生变化”,表要跟着改。

配套的规定还有:第 29 条按门类分别指向文书、会计、科研、基建、照片等专门规定;人事、会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从其专门规定;机关所属机构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报机关审查同意后施行。

八、七个易漏场景自查表

下面这张表把收集环节最常出现的疏漏列成了自查项,年度归档前可以逐条过一遍:

# 易漏场景 为什么会漏 对应依据
1 只有会议记录本,没有正式记录或未纳入归档 会议记录不进入发文流程 第 26、27 条
2 收文只收正文,不收藏批复、办理单 一件的材料被拆开收 第 26 条
3 临时机构解散后不再追收 人员抽调、机构停止工作 第 27 条第二类、16 号令第 22 条
4 重大活动只收文件、不收照片与实物 只盯着纸质文件 16 号令第 16 条
5 基建项目只收施工文件,不收竣工验收材料 与项目流程脱节 DA/T 28、第 29 条
6 所属机构撤销时档案未先行集中 缺少时间节点意识 第 27 条第四类
7 社会和个人征集材料无台账、无交接凭证 未建立征集制度 第 27 条第五类、16 号令第 23 条
档案收集范围易漏场景七项自查表

九、怎么落地

第一步,对着第 27 条把本单位的“收集地图”画出来:五类各对应哪些内设机构、哪些业务活动,逐类列出收集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员(第 9 条要求各部门指定人员)。这张图完成,收集就不再依赖经办人的自觉。

第二步,把第 28 条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编制或修订到位,门类按第 29 条对应到专门规定,临时机构与所属机构变动时同步更新。表一旦报审通过,就成了日常收集的对照标准。

第三步,给第二、四类建立时间节点管理:临时机构停止工作前完成移交(16 号令第 22 条)、应对工作结束 6 个月内报告(第 21 条)、所属机构撤销时先行集中。这几件事有时间窗,越早明确责任越省力。

把收集成果管理起来的工具层面,可以在数字方舟数字档案室管理系统里按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配置收集登记规则,让系统在电子文件形成时就提示应归未归;各门类档案的收集与统计口径可以对齐机关档案13门类代码对照表;收集完成后形成的台账与年度数据,则按机关档案九类统计台账的要求统一记录。对业务量较大的机关,把“三重一大”相关材料、重大项目材料纳入统一登记,能显著减少年底集中补收的压力。

一条底线:收集的目标不是“收得越多越好”,而是把第 28 条所说的“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材料收齐。判不清该不该收时,先问一句:这份材料丢掉了,将来还能不能说明本单位做过什么、怎么做的。

相关问题

问:第 27 条到底分几类? 五类。分别是:①日常公务活动中形成的;②设立临时机构处理专项工作、处置突发事件、举办重要活动等形成的;③承担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课题等形成的;④所属机构撤销形成的;⑤向社会和个人征集的。日常听到的“六类”“几个场景”等说法,多是把第②类内部的不同情形拆开计数造成的,以条文原文为准。

问:重大活动的档案,机关档案部门要不要自己收? 按 16 号令第 9 条,由责任部门(办理或应对部门、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机关档案部门承担监督和指导职责(第 10 条)。责任部门为临时机构的,应当在临时机构停止工作前向主管单位或档案馆移交(第 22 条)。

问:社会征集来的材料,要不要和机关自己形成的档案一起管理? 要。第 27 条已把“机关向社会和个人征集的、与机关有关文件材料”列入收集范围。征集的材料应当与机关档案统一管理,并建立征集台账、留存交接凭证,做到来源清晰、可追溯。

问:机关内部机构调整了,归档范围表要重新报审吗? 要。第 28 条明确,机关内部机构或工作职能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经重新审查同意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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