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位置:档案整理五大门类 · 《档案整理技术》 之「会计档案整理」第 7 步:移交进室。 上一步:排列与装盒 下一步:编目与销毁鉴定
移交进室 · 会计档案整理第 7 步
一、这一步在会计档案整理中的定位
会计档案整理由会计管理机构完成、由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这是会计档案区别于其他门类的一个显著特点:整理人不是档案员,而是财务人员。移交这一步,就是把责任从会计部门正式交到档案部门,交接凭据就是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这一步有两个硬性时间点常被忽视: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会计年度终了后可临时保管一年,期满应当移交;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的,须经档案管理机构同意,且临时保管最长不超过三年(79 号令第十一条)。实务中不少单位把会计档案放在财务科十几年不交,这既违反规定,也让档案部门在统计、编目、到期鉴定上完全失控。
还有一条红线:临时保管期间,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79 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出纳兼管档案,等于自己经手的凭证自己保管,是内控上的重大缺陷,检查必查。
二、标准依据
- 79 号令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 79 号令第十二条:办理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文件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 79 号令第二十四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移交清册应列明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交接时按清册逐项交接,由交接双方单位有关负责人监督,交接完毕后经办人和监督人在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 79 号令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
- DA/T 39—2008《会计档案案卷格式》第 10 章(会计档案移交清单):项目包括年度、种类及数量、移交部门及移交人、接收部门及接收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备注;移交部门与接收部门由双方管理人员填写并盖章签字,监交人由监督办理接交手续的人员签名。
- 79 号令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接收之后的鉴定、销毁与不得销毁情形(第 8 步详述)。
三、实操:四个环节把责任交清
第 1 小步:卡准移交时间
| 时点 | 要求 | 依据 |
|---|---|---|
| 会计年度终了后 | 可由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 | 79 号令第十一条 |
| 临时保管期满 | 应当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 同上 |
| 确需推迟 | 须经档案管理机构同意,且最长不超过三年 | 同上 |
| 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 | 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给项目接受单位 | 79 号令第二十三条 |
第 2 小步: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移交清册是移交的核心凭据,两项内容必须齐全——一是逐卷逐册的明细,二是双方的签署。明细项目按 79 号令第二十四条与 DA/T 39—2008 第 10 章合并掌握:
| 项目 | 填写要点 |
|---|---|
| 年度 | 需要移交的会计档案所属年度,4 位阿拉伯数字 |
| 种类及数量 | 凭证/账簿/报告/其他,各自册数、盒数 |
| 名称(题名) | 与案卷题名一致,含形成单位、时间、内容、类别 |
| 卷号(案卷号)、册数 | 与盒脊、案卷目录一致 |
| 起止年度 | 该卷(册)覆盖的起止年月 |
| 档案编号(档号) | 第 5 步编的档号 |
| 应保管期限 / 已保管期限 | 第 2 步判定的期限与截至移交时的已保管年限 |
| 移交部门及移交人 | 会计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盖章签字 |
| 接收部门及接收人 | 档案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盖章签字 |
| 监交人 | 监督办理接交手续的人员签名 |
| 移交时间 | 办理移交手续的年月日 |
| 备注 | 需标明的情况(缺页、补件、附件另订等) |
第 3 小步:当面交接、逐项核对
- 逐项交接:按清册所列内容一项一项对,包括册数、盒数、编号、题名。
- 双方负责人监督:79 号令第二十四条要求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
- 签署:交接完毕后,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 移交后不改动: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保持原卷封装,接收方不再拆卷重理。
第 4 小步:电子会计档案的移交与检测
- 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79 号令第十二条)——只交文件不交元数据,接收方无法确认来源与真实性。
- 文件格式符合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否则将来打不开。
- 接收方在接收时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这就是常说的”四性检测”,缺一项都可能被退回。
- 单位之间交接时(第二十四条),接受单位还应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
第 5 小步:接收前的质量把关
档案管理机构接收时应当检查案卷质量:封面项目没填全的,由会计部门经办人补填;破损、缺页、装订不牢的案卷,由财会部门有关人员负责修补和重新装订;不符合要求的会计档案不予接收。把关放在移交环节,比接手后再返工省事得多。
四、元泰三件套在这一步能省什么
| 这一步的活 | 传统手工做法 | 用元泰软件后 |
|---|---|---|
| 编制移交清册 | 从案卷目录再手工誊一遍,卷号、册数、档号极易抄错 | 从案卷目录直接生成移交清册,逐卷数据同源 |
| 数量核对 | 点数盒数册数,对不上就翻箱倒柜 | 按移交批次自动汇总盒数、册数、卷数 |
| 电子档案四性检测 | 靠人工抽检,元数据是否齐全说不清 | 移交前自动做完整性、可用性校验,缺元数据即提示 |
| 交付留痕 | 纸质清册签完就进柜,查阅不便 | 移交记录可检索,逐卷可追溯到移交批次与经办人 |
五、操作注意事项
- 不要超期不移交。临时保管最长三年是上限,不是常态;超期移交在检查中属于明显问题。
- 出纳不得兼管会计档案,这是内控红线,也是 79 号令明文规定。
- 推迟移交必须留下”档案管理机构同意”的书面记录,口头同意不算。
- 移交清册要双方留底,经办人、监督人签名或盖章齐全;只有一方签字的清册,日后追责说不清。
- 移交前后不要拆封重装;确需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以分清责任。
- 电子会计档案的读取平台一并移交,尤其是自定义格式的系统输出;只交数据文件是常见错误。
- 移交完成即进入档案部门管理,后续的编目、鉴定、销毁由档案部门牵头(第 8 步)。
六、常见问题(FAQ)
Q1:单位没有设档案机构,会计档案交给谁?
没有设立档案机构的单位,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79 号令第十一条)。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代管也是允许的(第五条)。
Q2:移交时发现某册装订不牢或封面少签字,能不能先收下后补?
不建议。接收检查是档案部门的一道关卡,不符合要求的会计档案应当不予接收:封面项目没填全由会计部门经办人补填,破损、缺页、装订不牢的由财会部门修补和重新装订,之后重新办理移交。先收后补会模糊责任、也让整改失去压力。
Q3: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必须同时交纸质件吗?
看是否符合 79 号令第八条(单位内部形成)或第九条(外部接收且附符合《电子签名法》的电子签名)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移交的就是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但要注意第八条第(六)项把”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排除在外——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这类永久档案,通常仍需纸质或按电子档案长期保存要求处理。
8 步全流程总览见 会计档案整理及技术应用;下一步 编目与销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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