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接收手续怎么办:全宗完整、随同材料与交接文据
档案搬进库房不等于接收完成。《档案馆工作通则》第 8 条把档案馆接收手续写成三项硬要求:进馆档案要保持全宗完整并按规定整理好;立档单位编制的组织沿革、全宗介绍和有关检索工具要随同档案一起接收;交接双方要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缺任一项,日后查不到档、对不上数,第一责任落在接收这一手。本页按「接收前 — 接收中 — 接收后」三段,把手续拆成可照做的清单。
先明确一件事:接收手续是双向的。移交方要交得齐,接收方要查得实,
两边在交接文据上签字,这份文据就是日后划分责任的唯一凭据。所以手续的价值不在「走流程」,
而在把责任边界固化下来。
一、第 8 条的三项要求,逐条拆开
| 第 8 条 | 原文要求 | 落到实操是查什么 |
|---|---|---|
| 第 1 项 | 进馆档案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并按规定整理好 | 一个立档单位一个全宗,不得打散混排;分类、组卷(或按件)、编号、编目完成,装具合规 |
| 第 2 项 | 立档单位编制的组织沿革、全宗介绍和有关检索工具,应随同档案一起接收 | 三份材料缺一不可:组织沿革、全宗介绍(全宗指南)、检索工具(案卷目录、卷内目录、机读目录等) |
| 第 3 项 | 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 | 按目录逐卷(件)核对,不是按箱数;核对无误后双方在交接文据上签字盖章 |
二、接收前:四项准备先做在移交方
档案馆接收手续的第一道关在移交之前。经验做法是提前一季把下面四项要求发给移交单位自查,
避免到了交接现场才发现整盒档案没编号。
| 准备项 | 要求 | 常见不合格情形 |
|---|---|---|
| 整理质量 | 分类方案统一、组卷或按件规范、页号件号连续、装订装盒合规 | 混年度装盒、金属装订物未剔除、件号断号 |
| 目录齐备 | 案卷目录、卷内目录(或归档文件目录)与实体一一对应 | 目录有、实体无;实体有、目录漏 |
| 随同材料 | 组织沿革、全宗介绍、检索工具随档案一并移交 | 只交档案不交全宗介绍,导致进馆后无法快速摸清全宗 |
| 保管期限与密级 | 每卷(件)标清保管期限;涉密的标注密级与保密期限 | 整批只写「永久」未逐卷核对;密级未标注 |

三、接收中:清点核对到底怎么点
第 8 条第 3 项说的是「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关键词是按目录。
按箱数、按捆数点都不算数。建议现场按下面五步走:
- 对数量:目录条目数与实际卷(件)数逐条勾对,勾完在目录上做标记;
- 对题名:案卷题名与实体封面、盒脊是否一致,题名含糊的(如只写「文件」)要求补写;
- 对年度与期限:抽查年度归属与保管期限标注,跨年度业务(如诉讼、基建)按结案、竣工年度核对;
- 对载体状态:破损、虫蛀、霉变、字迹褪色的单独登记,按第 13 条及时修复或复制;
- 签交接文据:核对无误后,双方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注明移交日期、档案门类、数量、载体形式等要素,双方各执一份。
四、电子档案:另加四道,不能跟纸质一起收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 22 号,2024 年 11 月 1 日施行)对移交、接收两侧分别设了要求,
电子档案进馆要在纸质手续之外再过四道:
- 移交侧先检测(第 21 条):按标准规范组织移交的电子档案,做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检测,合格后方可移交;
- 去签名、去加密(第 21 条):电子档案不保留电子印章的数字签名信息、只保留印章图形;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应去除加密措施后移交;
- 附三项说明(第 21 条):移交的电子档案应附具到期开放意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密级变更情况;
- 接收侧再检测(第 22 条):档案馆按标准规范对移交的电子档案做四性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接收登记入库。
移交方式上(第 23 条):应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不具备在线移交条件的,
配备符合要求的存储介质离线移交,介质的选择与检测要符合国家标准规范。
9 号令第 8 条另有一条常被忽略的要求:档案馆要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有条件的应根据国家灾害备份要求建立电子文件备份中心。

五、接收后:三件事当天做完
签完字不等于收尾。入库当天要完成三件事,否则过几天就对不上了:
- 登记入库:按全宗、目录、卷(件)三级登记,实体上架位置同步记录;
- 入全宗卷:把本次接收的交接文据、目录、来源与历史转移过程说明材料归入该全宗的全宗卷(第 11 条要求每个全宗都建全宗卷);
- 更新统计:档案收进数量、全宗数、案卷数及时入账(第 15 条要求对收进和移出、全宗和案卷数量、利用情况及时准确统计)。
六、常见问题
档案没整理好能不能先收进来再整理?
不能。第 8 条第 1 项把「按规定整理好」设为进馆的前置条件。实务上确有历史欠账需要馆内整理的,
应在交接文据上注明状态,并另做整理记录,不能混同于「已按规定整理」。
组织沿革和全宗介绍一定要移交单位写吗?
第 8 条第 2 项明确由立档单位编制并随同档案一起接收。立档单位确有困难的,馆方可以协助,
但责任主体仍是移交单位——因为只有它掌握本单位的机构沿革与职能变化。
交接文据谁签字?盖章还是签名?
第 8 条要求「签名盖章」,两者都要有。签字人应为交接双方的经办人与负责人,
涉及监交的按要求设置监交人;文据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长期保存。
清点发现了缺卷,怎么办?
缺卷不签。做法是在移交目录上标注缺项、双方确认后另行出具说明,待补齐后再补办交接手续;
不能「先签后补」,否则缺卷责任就落到接收方了。
七、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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