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修复与鉴定销毁:第 13 条的保护技术与第 14 条的销毁程序
保护与销毁,是档案馆手里方向相反的两件事,却都写在《档案馆工作通则》里:第 13 条要求研究和改进档案保护技术、延长档案寿命,对已破损和字迹褪色的重要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第 14 条要求对无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必须经过鉴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机关批准,方能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本页把两侧都拆成可执行的流程,并给出「先复制后修复」「先鉴定后销毁」的操作顺序。
档案馆的档案是永久保管的,因此这两条的权重并不相同:保护是常态工作,
销毁是极少发生、且必须走完整审批的动作。判断顺序上,永远是先判能不能继续保存,
再考虑销毁;拿不准的,一律不动。
一、第 13 条:保护技术的两条动作
| 条文动作 | 要求 | 落到馆内 |
|---|---|---|
| 研究和改进档案保护技术 | 延长档案的寿命 | 环境控制(见库房十防)+ 实体保护技术两条线并行 |
| 对已破损和字迹褪色的重要档案 | 及时修复或复制 | 发现即登记,按轻重缓急排修复或复制计划;「重要档案」优先 |
注意第 13 条给的是「修复或复制」两个选项,实务选取原则如下。
- 能修则修:破损但载体尚存的,采取修裱、加固、去污、去酸等修复技术处理;
- 难修则复制:字迹褪色严重、载体脆化无法翻动的,优先做仿真复制或数字化复制,
先保住内容,再谈原件处置; - 复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已复制处理的档案,提供利用时用复制件代替原件,
这是保护原件最有效的办法之一。
二、修复前的三件事
- 登记与定级:逐件(卷)登记破损类型、程度、部位,拍照留证,按重要程度排优先级;
- 查明原因:是环境(温湿度、虫霉、光)、载体自身(酸化和脆化)还是历史遗留(装订与字迹材料),
原因不清就修,修完还会坏; - 方案与留痕:确定修复方式、材料与预期效果,修复过程形成记录,
与修复前后的影像一并归入全宗卷保管类。
涉及珍贵档案、大面积破损或需要特殊技术的档案修复任务,建议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
并对修复材料的可逆性提出要求——可逆是档案修复的基本原则,避免给档案留下不可逆的改变。
无论自修还是外委,档案修复的全过程记录都要归入全宗卷保管类,与修复前后影像一并保存。

三、第 14 条:销毁必须经过三道关
| 顺序 | 环节 | 要求 | 留什么 |
|---|---|---|---|
| 1 | 鉴定 | 对无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必须经过鉴定 | 鉴定意见、鉴定小组成员与结论 |
| 2 | 征求意见 |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 征求意见的书面反馈 |
| 3 | 报批 | 报请主管领导机关批准,方能销毁 | 批准文件 |
条文的最后一句是硬约束: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实际执行时还要补上销毁清单与监销环节,形成完整闭环。
- 编销毁清册:逐卷(件)列明档号、题名、年度、数量与鉴定结论;
- 履行审批:按第 14 条报主管领导机关批准,批准文件随清册归档;
- 监销:由两人以上监销,销毁后在清册上注明销毁方式、时间、地点与监销人并签字;
- 销账:同步更新统计台账(第 15 条要求对收进和移出及时准确统计),
并把清册、批准文件、监销记录归入全宗卷。

四、电子档案的销毁另有规矩
电子档案不能按纸质档案的方式销毁。《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 22 号,2024 年 11 月 1 日施行)
第 30 条明确:电子档案销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销毁;
对需要销毁的电子档案,应当从在线存储设备、容灾备份等系统和离线存储介质中彻底删除,
并记录被销毁电子档案的范围、数量、大小以及审核人、操作者等信息。
这条的关键在于「彻底」:只删在线库、备份里还留着,不算销毁;
只删文件索引、介质上数据可恢复,也不算销毁。
五、常见问题
到期档案是不是就可以销毁?
不是。到期只是启动鉴定的条件,能不能销要看鉴定结论 + 部门意见 + 主管领导机关批准三道关
(第 14 条)。鉴定后认为仍需继续保存的,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变更管理数据。
档案修复和数字化,先做哪个?
一般情况下先数字化、后修复更稳妥:先把内容固化下来,再进行实体干预,
避免修复过程中出现意外导致内容永久丢失。对已经严重脆化、无法翻动的,更要先做影像采集。
仿真复制件能代替原件吗?
提供利用时可以。已复制处理的档案应当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载有档案保管单位签章标识的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原件的处置仍按原件管理,不因复制而销毁。
销毁清册要保存多久?
长期保存。销毁是单向不可逆动作,清册、批准文件、监销记录是唯一的责任凭据,
建议与全宗卷一并永久保存。
六、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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